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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合同编亮点解读

2020-07-13 16:51  自贡网

民法典合同编,共29章526条,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“半壁江山”,可谓“浓墨重彩”。相比于现行《合同法》新增了6章98条,修改超过300条,是民法典中对现行法修改内容最多的一编。7月13日,记者采访市律师协会副会长、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、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红兵,为大家讲述民法典合同编的创新与运用。

亮点一:下单成功电子合同即成立,取消订单即构成违约

解读: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,网络购物中,消费者在网站上选择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时,合同就成立。商家不得以没有存货等原因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,除非商家和消费者另有约定,否则,商家取消订单即构成违约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
亮点二:运送风险由商家担责,保护消费者权益

解读: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,通过网络购物的,“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。”第六百零四条规定,“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。”以上规定明确了在消费者签收之前,商品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商家承担。

亮点三:放宽保证合同成立条件

解读: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“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,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,保证合同成立。”该规定有助于解决第三人单方出具保证承诺时,保证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。例如,父亲因为儿子欠钱,而出具一份保证承诺函交给债权人,债权人接受的,就可以认定保证合同成立。

亮点四: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,减轻保证人责任

解读: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。”该款彻底改变了现行《担保法》第十九条关于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处理。”的规定。

亮点五:增设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

解读:民法典合同编增设了物业服务合同制度,旨在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,强化对业主的保护,从而为实现良好的社区治理奠定基础。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,“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。”这有助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催收物业费的行为,禁止采取断水、断电等粗暴方式催收物业费。

亮点六:“禁止高利放贷”

解读: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,“禁止高利放贷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。”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首次明确宣示国家立场。此前,有关高利贷的规定都是通过司法解释而非法律的形式出现,且并未明确“禁止高利放贷”。

亮点七:无因管理,引导助人为乐风尚

解读:民法典第二十八章规定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,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,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,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。

亮点八:返还不当得利,维护公序良俗

解读:民法典第二十九章规定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。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,则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。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。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。(记者 叶艳)

编辑:熊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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